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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在纪念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中国方志网 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5-31 09:10:44 更新时间:2016-05-31 09:10:44

坚持依法治志,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在纪念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6年5月13日)

李培林

同志们:

  下午好!近来,地方志工作喜事连连。昨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出版座谈会、首届全国名镇论坛暨中国名镇志丛书出版座谈会。今天上午,又在这里举行了国家数字方志馆揭牌及“方志中国”展览开展仪式,王伟光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加快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是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方志馆建设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认为,在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和各级方志馆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的大好形势下,国家方志馆的建设更要做好馆藏资源建设、信息化建设、展览陈列等基础工作,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以及业务指导能力,将国家方志馆建成能够代表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水平、体现国家级方志馆气派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就是要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确保依法治志的全面推进,确保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作出更大贡献。在此,我谨代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刚才积极建言献策表示衷心的感谢!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回顾延续两千多年的方志发展史,我们感到,地方志编修之所以能持续不断、延绵不绝,与行政推动分不开,与“官修”传统分不开。自隋唐基本确立史志官修制度后,历代不断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通过行政命令推动修志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前,历代共发布修志命令46份,包括清以前35份、民国时期11份。这些政令确立了编修地方志是“官职”“官责”,并不间断地从编纂方法、内容要求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为我们留下了8000多种旧志典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关心地方志工作。毛泽东主席要求全国各地编修地方志。为此,1958年10月,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地方志小组起草了《关于新修方志的几点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关于新修方志编纂原则的第一个纲领性意见,对20世纪50年代新编地方志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59年,在周恩来总理支持下,中国地方志小组成立。随后,《关于新修方志提纲(草案)》《关于编写地方志工作的几点意见》出台,这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方志编修提出了基本的规范性要求,是对新方志编修工作制度化建设的早期探索,为改革开放后首轮修志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地方志工作通过行政手段加以推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大。1985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对编修地方志作出了具体而系统的规定。这是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第一个政策性规定,确定了首轮修志一系列重要原则。199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工作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完成了省、市、县三级志书体系的建构,确定了志书“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国家要求,标志着新中国地方志工作步入制度化阶段。1998年2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对修志体制、修志机构、修志经费、志书体裁等普遍性问题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和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依靠这些行政命令,有力推动了地方志工作的发展,也为后来的地方志工作立法打下了基础。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地方志工作仍靠过去行政命令推动的方式已难以适应形势需要,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自1995年起,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对地方志工作法制化问题多次作出专门指示。1995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李铁映指出:“根据当前修志工作的实际需要,应当考虑把制定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1996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鹏在接见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编修地方志要制定章程或规定,以便使工作有章可循。”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大力支持下,地方志立法工作启动,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条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条例》的公布施行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是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法制化新阶段和大规模、正规化修志的新时代,对于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我国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还就修史修志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对地方志工作作了三次重要批示,刘延东副总理发表两次重要讲话、作出两次重要批示,为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下,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标志着全国地方志事业走上了规划先行、以科学规划引领发展的道路。《规划纲要》明确将坚持依法治志作为“六大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提出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内涵与必然要求。它意味着全国地方志从依法修志走向依法治志,从法制化迈入法治化的新阶段。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发布,其中明确写入“加强修史修志”,首次把地方志作为国家战略实施在文化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意义十分重大。

  《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地方志法治化建设成就显著。1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通过制定本地的地方志条例、规章或实施办法,不断努力推进本地法治化建设,为构建全国地方志工作法规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贯彻落实《条例》及“一纳入、八到位”总体要求,逐一解决了制约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机构、经费、编制等问题,地方志工作保障体系初步建立。通过明确省级或市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行政权力清单,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范畴,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履职的能力水平。通过强化行政督察,形成从组织领导、指导推动到督察检查的完整工作链条,不断夯实依法治志的工作基础。通过开展主题鲜明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地方志工作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执行《条例》的主动性有了很大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率和关注度有了较大提高,《条例》在各地得到顺利实施并取得较好效果,有力地促进了工作发展。

  总结经验,我们更加感到,地方志法治化建设首先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重视、关注与支持,离不开地方志工作者默默无闻的坚守,以有为换有位。其次,必须坚持贯彻落实“一纳入、八到位”总体要求。要以“一纳入、八到位”为总抓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惟其如此,才能把法治化建设落到实处。再次,必须善于“借力”整合资源。在依法督察中,要通过与各级人大、政府法制办联合行动,进一步增强地方志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果;在普法宣传上,要系统上下、内外资源整合,争取取得“1+1”大于2的功效。

  当然,在充分肯定落实《条例》及法治化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各地各级地方志事业法治化建设不均衡,个别地区尚未出台相应的法规;确保《条例》实施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条例》在一些地方的社会知晓率低,普法宣传覆盖面不够;一些地方志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法治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和舍我其谁的使命感,切实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地方志工作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样,《条例》的生命力与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坚持不懈地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全面推进地方志法治化建设。就此,我提几点要求: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地方志事业是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李克强总理、刘延东副总理关于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批示、重要讲话精神,明确地方志工作在国家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地方志事业要繁荣发展,就必须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以“一纳入、八到位”为总体要求,推动地方志从依法修志到依法识志、依法修志、依法研志、依法用志、依法管志、依法存志和依法传志的转型发展,用法治思维破解发展难题,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

  第三,科学修订完善《条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要推进地方志的法治化建设,实现依法治志,就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好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首先,《条例》作为地方志工作的“根本法”,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随着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地方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条例》的修订工作也是迫在眉睫。根据大家的建议,此次座谈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对《条例》的修订完善征求意见,中指办要负责整理好这些宝贵意见,形成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尽快启动修订程序。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志法规规章体系,没有制定或正在制定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的地方,要力争早日出台;已经出台的,要抓好贯彻落实。再次,要加快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法》立法可行性研究,努力提高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

  第四,切实加强严格执法。“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贯彻落实《条例》,实现依法治志的关键就是在法律框架下要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严格遵守《条例》,依法全面履行相关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将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于地方志编纂、审查验收、出版、开发利用等全过程,维护《条例》权威;要强化地方志工作的督察考核,加大地方志法规规章的执行力度,对于违反《条例》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地方志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强化全社会依法治志意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只有被遵守,才能从字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将全民守法规定为社会主义法治新要求,就是要强调法律必须被遵守。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在追求法律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调的是法律应当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我们必须承认的现实是,公众对于地方志的认识还有所欠缺,远远没有形成普遍的社会意识,更不必说,对地方志法规规章的遵守。培育、强化全民依法治志意识时不我待。一方面,要强化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普法的主体责任,普及地方志法规任重道远。另一方面,强化全社会依法治志的责任意识。我们要将依法治志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密结合起来,培育、强化全社会依法治志意识,激发社会公众对地方志事业的参与热情。

  同志们,两天来,我们以“方志速度”先后举行四项重要活动,每项活动的信息量都很大,对于地方志事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大家要充分认识每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做好相关工作。这里,我再重点强调一下下一步工作的有关要求:一是各地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在2020年前完成《规划纲要》规定的“两全”目标这个法定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县县有志;二是在有条件的地方,要推动志书编修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地体现各地的文化底蕴;三是在方志馆建设上,各地要坚持创新引领、开放建馆、协调发展、共享服务的理念,要把公众参与、公众满意作为重要衡量标准,注重实效;四是在修订完善《条例》工作上,要尽快启动《条例》修订程序,在修订过程中要注意延伸地方志内涵,拓宽地方志工作领域,力争明确各级政府修史修志的主体责任。

  同志们,我们今天在这里举办这个座谈会,立足现在,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地方志法治化建设任重道远,希望大家以纪念《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为契机,把握时代脉搏,抓住当前地方志难得的发展机遇,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依法治志,为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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