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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
1855年黄河改道
来源:山东省情网 作者:省情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08-01 11:02:37 更新时间:2017-09-19 12:53:43
  黄河以“善淤、善决、善徙”而著称,向有“三年两决口,百年一改道”之说。据统计,在1946年以前的几千年中,黄河决口泛滥达1593次,较大的改道有26次。改道最北的经海河,出大沽口;最南的经淮河,入长江。
  黄河在清朝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以前的流经路线是:大体上经过现在河南的荥阳、郑州、原阳、延津、封丘、中牟、开封、兰考;山东的曹县、单县;安徽的砀山、萧县;江苏的丰县、沛县、徐州、邳县、睢宁、宿迁、泗阳、淮阴、涟水、阜宁、滨海等入黄海。
  清初,康熙皇帝曾任用靳辅大治黄河,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不治海口,而惟务泄涨,导致海口渐淤,河底渐高。自清中期以来,黄河下游的决口日渐频繁。据统计,清初至鸦片战争近200年间,黄河决口达361次,平均约每6个多月一次,与明代平均约7个月决口一次相比,总体来说可谓每况愈下。
   进入近代,国难与河患同作。黄河在1841、1842、1843、1851年发生了4次大的溃决。就这4次黄河溃决的原因而言,除特大洪水外(1843年洪水被认为有历史调查以来的最大洪水),下游河道淤垫是最主要的原因。黄河在近代之初连续大范围的溃决,是一个危险的信号,那就是黄河已经到了改道的前夜。其实,自清代以来,让黄河改道北流的呼声就不绝于耳。魏源在1842年就建议用人工的方式,使黄河改道北流。理由是:“由今之河,无变今之道,虽神禹不能为功。”“使南河尚有一线之可治,十余岁之不决,尚可迁延日月。今则无岁不溃,无药可治,人力纵不改,河亦必自改之”(《魏源集》(上),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71页)。
  1855年8月1日(清咸丰五年六月十九日),黄河在河南兰阳(今兰考)北岸铜瓦厢决口。黄水先流向西北,后折转东北,夺山东大清河入渤海。铜瓦厢以东数百里的黄河河道自此断流,原本穿苏北汇入黄海的大河迅即化为遗迹。这是黄河距今最近的一次大改道。河决之后,黄水将口门刷宽达七八十丈,一夜之间,黄水北泻,豫、鲁、直三省的许多地区顿被殃及。而清政府采取“暂行缓堵”的放任态度,无疑更加剧了这场灾难的广度和深度。一时间黄水浩瀚奔腾,水面横宽数十里甚至数百余里不等。由于铜瓦厢地处河南东部,改道之后黄水北徙,流向直隶和山东,因此河南主要受冲的灾区只有兰仪、祥符、陈留、杞县等数县,“泛滥所至,一片汪洋。远近村落,半露树梢屋脊,即渐有涸出者,亦俱稀泥嫩滩,人马不能驻足”(《再续行水金鉴》卷92,第2392页)。直隶的开州(今河南濮阳)、长垣(今属河南)、东明(今属山东)等州县,也成了黄水泛滥的区域。
  这次黄河改道,受灾最重的还是山东省。1855年9月2日,山东巡抚崇恩向朝廷奏报:“近日水势叠长,滔滔下注,由寿张、东阿、阳谷等县联界之张秋镇、阿城一带串过运河,漫入大清河,水势异常汹涌,运河两岸堤埝间段漫塌,大清河之水有高过崖岸丈余者,菏濮以下,寿东以上尽遭淹没。其他如东平、汶上、平阴、茌平、长清、肥城、齐河、历城、济阳、齐东、惠民、滨州、蒲台、利津等州县,凡系运河及大清河所经之地均被波及。兼因六月下旬七月初旬连日大雨如注,各路山坡沟渠诸水应有运河及大清河消纳者,俱因外水顶托,内水无路宣泄,故虽距河较远之处,亦莫不有泛滥之虞。”(同上书,第2386页)半月后,他在另一份奏报中进一步统计说:“黄水由曹濮归大清河入海,历经五府二十余州县”(同上书,第2396页)。按照当时的建制,山东省被划为10府,其中鲁西南西北诸府均沦为灾区。
  铜瓦厢决口之初,清政府并没有放弃堵口,也没有料到黄河会由此改道,但实际情况比清政府估计的要严重得多。8月19日,东河河道总督李钧派人在决口处做了一次实地勘查,测得决口东西坝相距实有一百七八十丈之宽。这么大的决口要想筑堵成功,实在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需用工几万至十几万人,用银几百万至上千万两。而1855年对清政府来说是一个生死攸关的年份,太平天国不仅在南京建立了政权,控制了长江流域的大片地区,而且北伐军一度打到北京附近,清政府面临被推翻的危险。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清政府自然会把农民起义当作心腹大患,必欲除之而后快,因而对黄河的泛滥则只能“深堪悯恻”。随后,清廷在9月6日的上谕中,就特别强调堵口的困难,主张暂行缓堵。此后,改道与复道之争在朝内此起彼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南行复故道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清政府只得认可黄河北行的事实。并顺着黄河的流向,在原有民埝的基础上,陆续修建了黄河两岸大堤。
  关于这次改道受灾的程度,据山东巡抚崇恩统计,灾情达十分(即颗粒无收)的有1821个村庄,灾情九分者有1388个村庄;灾情八分者有2177个村庄;灾情七分者有1001个村庄;灾情六分者有774个村庄;六分以下者不计。也就是说,灾情在六分以上的村庄即达7161个。咸丰年间,山东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的省份之一,如果每个村庄按200户人家、每户5口人统计,那么,山东省受灾六分以上的重灾区的难民将逾700万人(李文海等著:《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这个统计还不包括所有城镇和受灾略轻的地区。通过这个统计数字我们不难看出,这次黄河大改道给山东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
  但这仅仅是灾难的开始。黄河改道与一般的自然灾害有所不同,一般的自然灾害大多是一次性或间断性的,受灾的民众在灾害过后或两次灾害之间有喘息的机会,可以积累一些抵御下一次灾害的物力和财力。而黄河改道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它要经过若干年的冲刷或人为的约束才能形成新的河道。从1855年决口到1884年山东黄河两岸堤防修整完成,这30年间,除1861、1862、1876这3年没有黄灾外,其余年年黄水泛滥。即便是1884年黄河堤防修成后,仍是“无岁不决,无岁不数决”。
  黄河改道给山东带来的不光是水灾,还加重了蝗灾和旱灾。因为黄水所经之处,形成大面积的河滩和洼地,极利于蝗虫的繁殖和生长,由此造成的蝗灾也极为严重。自黄河改道后,山东西部黄河两岸一直是中国蝗灾重发区。黄河改道对所经之地的河湖也产生严重影响。黄河洪水破坏了鲁西南、西北的天然水系和灌溉系统,造成了水系紊乱、河湖淤浅,严重削弱了河湖的容泄能力和灌溉能力,形成了“非涝即旱”的恶性循环。
  黄河改道给山东造成的灾荒,时间长、范围大、程度深,而且逐年加重。清政府枝枝节节的治理和杯水车薪的赈济,无法遏制滔滔黄水带来的灾难。山东沿黄数百万民众在死亡线上苦苦挣扎,“居无一椽之覆,食无一宿之储”,“毙于饥犹毙于水”(《再续行水金鉴》卷115,第3009页)。他们为了生存,或流离他乡,或沦为“盗贼”,由此酿成了咸、同年间屡扑屡起的山东民变。
  改道之前,黄河是阻止太平军和捻军北进的一道天险,也是清军防守的重点。改道前,尽管捻军在黄河以南的苏北、皖北、豫东一带活动频繁,但山东南边诸县皆在黄河以北,兵民晏如,逍遥河上,恃以为固。改道后,捻军北进再也没有不可逾越的屏障,山东遂成为捻军活动的主要区域。黄河改道不仅有利于外省的农民军进入山东,也迫使深受改道之苦、在死亡线上挣扎的山东民众走上了反抗的道路。在黄河两岸沼泽区活动的“水套军”多次导引捻军过河,并在1865年5月18日的高楼寨战役中,配合捻军,击毙清军统帅僧格林沁。黄河改道给鲁西北民众带来了灾荒和饥馑,而地方官府又借征收钱粮而肆意勒索,置民众死活于不顾,天灾与人祸加在一起导致1861年春,鲁西北爆发了白莲教起义。起义军在短时间内攻占过13座县城,进攻过10多个州县,成为当时山东本土规模最大的农民起义。从统计资料来看,晚清山东黄河行水共57年,有38年发生溢决,占行水年的67%,其中光绪九年、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分别决溢达52次、40次、23次、19次(山东河务局编:《山东黄河大事记》,第361—371页)。如此惨烈的危害完全由一个省来承受,这在黄河变迁史上也是罕见的。
  追究近代山东黄河不治的原因,除了国势衰落这一大背景外,还有以下几点具体原因:一、持两端。铜瓦厢决口之后,清廷就黄河南行与北行进行了长期的争论。直隶总督曾国藩、李鸿章,湖广总督李瀚章,两江总督马新贻、曾国荃,漕运总督张之万等都主张黄河北流,反对复归故道。而山东巡抚丁宝桢、张曜则多次提出让黄河复归故道。清廷长期摇摆不定,耽误了治河的最佳时机。二、投入少。治河本是国家大政,非投巨资不可。而清政府因国力空虚,无力投巨资大治黄河。由于经费短缺,“山东黄河未届大汛,料已用尽无余,迨事急请款采买,业已缓不济急”(周馥:《周悫慎公全集》奏稿一,第19页)。三、基础差。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山东黄河的治理一开始仅靠民埝勉强维持,待发现民埝不足恃后,匆忙之中修筑的两岸大堤又不符合标准。从实际情况来看,正是由于清政府不愿一鼓作气大治黄河,才使山东黄河的治理先天不足,后天失调,苟且一时,遗患无穷。四、无专责。铜瓦厢决口后,黄河改道北流,这正是大治黄河的关键时机,而清廷竟把治河的重任全部压在山东巡抚身上。不仅如此,由于未设河督,河督以下专管河务的厅汛也未设立。因此,山东黄河的治理不但缺钱,而且缺人。山东巡抚周馥在晚年曾回忆他在山东治河的情形:“叠逢异涨,淫雨不止,东西报险不已。请部款则驳斥不与,搜于司道各库则罗掘已空。购运秸石,缓不济急,驱遣弁兵,溽暑泥泞之中,疾病相属,盖心力交瘁、寝食俱忘矣”(《周悫慎公文集》文集二,第14页)。“心力交瘁”四个字道出了山东巡抚治河的艰辛。五、弊难除。改道之前,由于清廷对河工的重视,投入经费较多,“而不肖官吏继之渐生恶习,遂因以舞其诈而纵其贪。昏愦骄奢,灾喜事,钻营把持,溪壑无厌。大工一举,集者数十万人,至使四方游土猾商倡优无赖之流,无不奔走辐辏于河上。”(同上书,文集一,第17页)。改道之后,河工之弊依然难除。1897年间,李秉衡往来河工数次,对两岸堆存秸料过秤抽查,结果发现“通计斤重购足一万者竟无一人”,其中杨先甲(候补知县)、王惟贤、庆瑞、刘家善、松秀、车映斗等6人所购之料,“斤重短少太巨,皆在七千斤以下,甚至有不足6千斤者”(《李秉衡集》,第432页)。他虽请旨将以上6人即行革职或降补,但此后仍发现若干起不足斤两的秸料。尽管清政府对治河不力的河督处罚也相当严厉,或“赔修”、或“枷号河干”、或“充军发配”,但植根于封建专制制度之上的河工腐败是无法根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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